东海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
行动进展情况汇报
为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东海市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辖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来,我市未接听到任何有关“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的举报电话。截至目前,我市排查总棚数共589个,占地总面积958.38亩。其中塑料大棚551个,占地总面积584.3亩;连栋温室26个,占地总面积166.58亩;其他设施32个,占地总面积87.5亩。未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
二、主要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部署。国务院、省安排部署“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以来,我市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大棚房”清理核查工作。根据《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市迅速行动,多次召开工作布置会议,成立了东海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统一领导协调东海市各地开展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委员会,负责专项行动具体工作的组织落实,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政策与鉴定组、执法整治组、惩治督导组。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承担办公室下设各组的具体工作,并从市农业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等成员单位抽调专人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2月12日,东海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紧扣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立足我市实际情况,草拟了《东海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目前正在办文程序中。
(二)强化举措,大力推进整治工作。在全国、全省召开关于开展“大棚房”等违法问题的清理核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我市立即组织开展行动,按时间节点要求开展摸排工作,明确要求各县(市、区)认真摸排核查,对辖区内所有设施农用地、种植大棚等项目进行逐一排查,深入开展“大棚房”等违法问题的清理核查工作。3月25日,各县(市、区)根据东海市国土资源局、东海市农业委员会《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进行全面清理,逐个入园入棚现场核查,排查违法违规用地情况,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2月30日,我市对照《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要求,在专项治理县级自查阶段,布置各县(市、区)深入摸底排查,认真开展“大棚房”等违法问题的清理核查工作。
(三)定期上报信息,形成周报机制。根据“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要求,在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我市及时汇总各县(市、区)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每周定期向“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报告东海市“大棚房”清理整治情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随时上报,确保清理整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整治环境。市、县、乡三级积极做好农业大棚设施建设的政策宣传,充分发挥举报电话作用,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的浓厚氛围。
三、存在问题
一是缺乏合理规划布局。近几年来,经营者申报办理设施农用地的热情高涨,但是由于缺乏规划引导,导致设施农用地空间布局随意性较大,设施农用地遍地开花,集聚效应大大削减。
二是附属用地随性扩大。少数经营者缺乏统筹安排,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改变建设方案或者不按建设方案实施,尤其是对于附属用地建设规模及选址,随意性较大,加之部分县(市、区)重审批轻监管,导致附属用地范围不断扩大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复耕方式较为单一。多数土地承包经营者要采取签订还耕保证书的形式以实现复耕,约束力有限,导致设施用地使用后经营者复耕地积极性不高。
四是申请报备意识薄弱。大棚房用地的个人或企业单位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申请、报备意识较为薄弱,特别是小型的种植户、养殖户,虽然该项目用途确实为农业生产,但大部分的设施农用地申请、备案是在土地变更调查过程中或日常巡查中发现后,由执法人员督促用地个人或单位提供材料才得以完成备案手续。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大监管力度。继续加大对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力度,严格要求各县(市、区)继续抓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把乡镇政府作为主要监管力量,把监管工作布置到村一级,加强与村一级沟通,引起足够重视。完善监管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农业、国土等主管业务部门会商研判工作机制,完善联合巡查监管制度。对已清理核查出的农业大棚设施进行登记造册,定期调查走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一旦发现“大棚房”问题坚决打击查处,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蔓延势头,保持专项行动常态化、长效化开展。
(二)严格审核材料。要求各有关部门严格把好审核关,逐级审核、共同监管、共同负责,审核材料前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报备条件,特别是要查阅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完成审核后给予批复、报备,避免违规批准和报备。同时要给予申请用地个人或企业选址建设方面的意见,帮助用地个人或企业完善材料进行报备。
(三)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已构成违法占地事实或擅自扩大用地范围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处置,该进行整改的则要限期整改,该进行立案查处的则严格立案查处。
(四)强化政策宣传。积极做好农业大棚设施建设的政策宣讲,建立监督举报热线,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加强宣传引导,在全市营造“大棚房”清理整治的浓厚氛围,有效遏制“大棚房”违法违规问题发生。利用电视新闻、微信平台、村务公开栏等渠道作为宣传媒介,通过悬挂横幅、发放专题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大棚房”的危害性和治理的必要性,牢固树立耕地保护意识,争取村级领导干部、广大群众的广泛支持。设立“大棚房”问题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群防群治,增强治理合力,确保“大棚房”问题整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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